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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案

2010-03-30 15:52:02 来源:丁训刚


啤酒瓶爆炸伤人案

(原告:卫某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丁训刚律师

被告:xxxxx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8年3月,原告和几位朋友在徐州市某酒店吃饭,放在被告产的啤酒发生自爆,将原告右眼炸伤。随即联系被告代理商,将原告送至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协商,均未果。原告在安徽省宿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费用共计十五万余元。

    该案由徐州市电视台现场采访录播,并在徐州夜新闻节目中播出

该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62000元,原告保留后需治疗的权利。

 

律师评语:

    单从该案的结果来看,应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但对于被告开庭时答辩的态度却确丝毫看不出作为啤酒经销商大企业的风度和诚信,在原告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及当庭播放录音证据后,被告才不得不承认系其生产的啤酒瓶自爆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提示:事发,被告已经现行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并派专人处理该事故,并愿积极赔偿)。通过该案,也给在炎炎烈日中,喜好喝啤酒的朋友提个醒:喝啤酒时尽量注意安全,万一发生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即时报警固定证据,及搜集好啤酒瓶碎片,以便必须诉讼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4条:(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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